

內地雅魯藏布江下游水電工程開工儀式在西藏自治區林芝市舉行,該工程將建設5座梯級電站,總投資約1.2萬億元人民幣,刺激水電設備製造商高開,其中東方電氣(1072)曾升逾7倍,其後升幅快速收窄,暫報25.1元,仍升逾68%;哈爾濱電氣(1133)亦曾升逾30%,暫報7.81元,升逾27%。 119.9元天價或因「烏龍指」 不過,針對東方電氣今早突然的升幅,有市場分析指是「烏龍指」操作導致。分析指,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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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排名第一的香港「劍神」張家朗周三在格魯吉亞第比利斯舉行的世界劍擊錦標賽爆冷首圈出局!比賽末段被罰紅牌,以12:15敗給世界排69位的比利時劍手Stef Van Campenhout;而應屆「亞洲冠軍」蔡俊彥(Ryan)越戰越勇躋身16強。 今仗是家朗繼上月亞錦賽32強對中國莫梓維一仗在判決爭議聲中落敗後,另一次出現問題判決,今次比賽,家朗曾在尾段在落後下以12:10反超,但對手連追4劍,港將落
世界排名第一的香港「劍神」張家朗周三在格魯吉亞第比利斯舉行的世界劍擊錦標賽爆冷首圈出局!比賽末段因換劍問題跟裁判理論接近6分鐘,最終家朗被罰紅牌,由原本12:14被判12:15,敗給世界排69位的比利時劍手Stef Van Campenhout;而應屆「亞洲冠軍」蔡俊彥(Ryan)越戰越勇躋身8強。 今仗是家朗繼上月亞錦賽32強對中國莫梓維一仗在判決爭議聲中落敗後,另一次出現問題判決,今次比賽,家
內容: 社運性別自由標籤: 獨媒報導跨性別性別公廁規例司法覆核法庭性小眾公廁【獨媒報導】一名代號為K的跨性別男子因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身份證仍顯示為「女性」,但獲發「廁所紙」,惟按《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他仍被禁止進入男性公廁。K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條例違憲,並要求法庭擴闊規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讓跨性別人士在性別過渡期間,可按其性別認同使用公廁。高院法官高浩文今(23日)頒下判決,裁定有關條例以及基於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劃分界線,是對跨性別人士的私隱及平等權利構成過份及不必要的侵擾,並裁定條例違反《基本法》第25條、《香港人權法》第1(1)條、22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以及第14條所保障的私隱權。不過,法官拒絕應K的要求擴闊條例中「男性」和「女性」的法律定義至正在過渡期的跨性別人士,因為相關問題更適合由立法機關來處理。申請人身份證仍標記「女性」、獲發「廁所紙」 惟按法例規定禁入男廁入稟人為K先生,由資深大律師 Timothy Parker 代表。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由律政司的外判大律師鄭欣琪及苗祺昶代表。本案由法官高浩文審理。入稟人K先生是一位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男士,由於當時的政策規定需要完成整套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後來終院在謝浩霖一案中裁定有關政策違憲),因此K先生的身份證仍顯示為「女性」。K先生正在性別認同診所進行性別過渡,同時正進行「真實生活體驗(Real-life experience)」,可按其屬意的性別認同角色生活。經長年醫學評估後,K先生獲得「廁所紙」,證明使用男廁是「真實生活體驗」的一部分。不過,根據法例第132BL章《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男女分隔」及第10條列明:任何男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任何女性不得進入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違例者可處第1級罰款。換言之,雖然K先生持有「廁所紙」,但法律仍然不容許他進入男性公廁。K先生現挑戰《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要求法庭裁定上述條例違反《基本法》第25條、《香港人權法案法例》第1(1)條、22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利,以及第14條所保障的私隱權。K先生另要求法庭將條例中的「男性」詮釋,擴闊至「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反之亦然,條例中的「女性」解讀亦可擴闊為「男跨女」的跨性別人士。只要符合兩項條件便符合定義,包括被確診患性別焦慮,以及有需要進行「真實生活體驗」。終院前年裁入境處更換身份證政策違憲 政府說法有變法官高浩文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並未有列明「男性」和「女性」的法律定義,不過在聆訊時,與訟雙方不爭議「男性」和「女性」是代表生理上的性別,他亦認為這是明顯及自然不過的解讀。法官又提到,終院於2023年在Q及謝浩霖一案,裁定入境處要求跨性別人士須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分證性別的政策屬違憲。其後雙方因應上述判決提交補充陳詞,政府一方說法有變,不再堅持將條例中的「男性」和「女性」解讀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屬合乎相稱性。法官:基於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劃分男女界線屬違憲法官指,K先生並非挑戰公廁的性別隔離措施,也不反對在男性和女性之間劃出一道界線,使公眾人士能因應性別而使用公廁。法官亦認為,為了保障私隱、保安和社會規範等正當理由,理應存在一條清晰的界線。法官又指,正進行「真實生活體驗」的跨性別人士,包括K先生的情況,與順性別男性之間並沒有明顯的處境差異,因此禁止K先生進入男廁,應被視為對處境類似的人的「差別待遇」。至於這個「差別待遇」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自由權利,法官指終院就Q及謝浩霖一案宣判後,政府一方不再堅稱其解讀條例的方式,即將「男性」和「女性」解讀為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是合乎相稱性。因此法官裁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以及基於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來劃分界線,是對跨性別人士的私隱及平等權利,構成過份及不必要的侵擾。法官宣布《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10條有違《基本法》第25條、《香港人權法》第1(1)條、14條和22條。法官並宣布將上述兩項能夠構成刑事控罪的條文廢除,但暫緩生效12個月,以便政府有時間考慮是否希望採取其他措施來處理公廁裡的不當或犯罪行為。法官又指,這是一個劃定界線的問題,應該交由政府或立法機關來解決問題。申請人要求法庭劃性別界限 法官拒絕:應由立法機關處理至於K先生要求法庭頒下濟助,擴闊條例中「男性」和「女性」的法律定義至正在過渡期的跨性別人士,法官則表示「我本能地不願做出這種宣告」,因可以預見會受到進一步質疑或延期;加上終院就謝浩霖一案的判決,並不支持K先生的解讀。再者,終院強調,香港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並不能在法律上確立甚至承認一個人的性別。法官認為,提供某種客觀且便捷的途徑,讓市民能夠證明自己是否正確地使用了公共廁所,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然而,採用這種方法會改變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的性質,使它由單純的身份驗證特徵,轉變為某種形式的性別法律認可。法官亦拒絕採納政府一方所建議的補救性解釋,即是將條文中的「男性」理解為身分證上帶有「男性」性別標記的人;將「女性」理解為身分證上帶有「女性」性別標記的人。法官認為,若採納這種解讀,將對任何關於香港身分證性別標記的政策構成「全面制裁」,實際上亦會將政策與法律混為一談,將香港身份證政策變成某種法律上的性別識別方案。法官最後表示,「女性」和「男性」之間的界線應該如何劃分、誰應該劃分這條界線,並非法院可以給予恰當答案,應更適合由立法機關來處理。訟費方面,法官下令政府一方向K先生支付訟費。案件編號:HCAL646/2022相關報導:跨性別男子入稟要求擴闊公廁規例定義 讓有醫學證明人士按性別認同進入版權: 禁止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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